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徐志全)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昨日,记者从云阳县司法局获悉,云阳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日前对判处监外服刑的59名五类人员正式移交当地司法所监管。今年还将在20个乡镇试点。
社区矫正减少重新犯罪
据了解,这五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监管是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的司法试点。目的就是科学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提出的一条司法体制改革新思路。
据悉,云阳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此次移交的监外服刑人员分别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在移交开始前,派出所民警对五类人员进行了再教育,要求监外服刑人员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服从管理,认真改造,遵守法律规定。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五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昨日,据云阳司法局局长李燃介绍,《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于2006年7月5日实行。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监狱、看守所外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到户籍派出所报到后由派出所移交户籍地司法所接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由户籍地社区矫正组织与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衔接,社区服刑人员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后由派出所移交居住地司法所接收。
社区矫正加强监管力度
据介绍,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矫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的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