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发〔2006〕4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云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为规范征收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凡自愿一次性缴清全年垃圾处置费的,按全年应征收总额减征20%。
(二)征收方式:城镇范围内的居民、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由县建委委托供水单位(云阳县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县自来水厂、双江水利水电管理站)代收。企业单位、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集贸市场、商场、餐饮、其他商业门店(网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双江镇环卫所组织人员征收。城市居民按户计算;暂住人口按人计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集贸市场、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餐饮,按生活垃圾量计算;商场、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二、组织管理
(一)由县建委牵头,双江镇政府、县环卫所、供水单位、双江镇环卫所组成摸底调查核实组,核准供水户数(总表和分表数)、城区暂住人口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在册职工人数(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计算,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核定集贸市场、旅馆(宾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餐饮日产垃圾量;核实商场、其他商业门店(网点)的营业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双江镇环卫所和供水单位要建立收费台帐,制定出方便快捷的收费办法。
(三)县建委要加强管理,成立收费协调小组,及时解决收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密切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时足额征收到位。
三、县供水单位收费专用票据中应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项目,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形成一票式管理。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供水单位、双江镇环卫所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手续费按实收总额的8%提取,供水单位代收费在上缴时提取,双江镇环卫所代收费,由县财政返还给双江镇环卫所。双江镇环卫所的垃圾运输费和垃圾场的处置费按原分配方案不变。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