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性质。因此,代表在闭会期间积极开展各种代表活动,就成为人大代表履行法定义务与职责的需要。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法律实施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项义务和职责。这些法定的义务与职责,大多是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完成的。所以,代表只有既出席代表大会,依法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又要积极开展和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任务。同时,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会内工作的基础与延续,代表在闭会期间经常开展联系选民与群众、视察、调查等项活动,就能了解到许多实际情况和第一手材料。一方面为开好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各种议案和报告作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到新的意见与要求,从而又为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好了准备。也就是,代表从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到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那一方面,代表都不可能发挥作用。
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是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方式。它对发挥代表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代表通过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了解情况,就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议案,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在大会期间或在被邀参加常委会时,不失时机地讨论国家大事打下基础。
第二,有利于法律、法规和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代表开展活动,协助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它办事机关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情况,可以发现哪些地方需要修正或补充,哪些地方由于工作不力需要加强力量或督促,以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的权威。
第三,有助于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代表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促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尽快纠正失误,改进工作。
第四,有助于人民政府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代表们密切联系群众,搜集、听取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馈给政府,这样,就为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了既广泛、实际,又准确的信息。
第五,有利于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泛接触社会,经常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使下情上达;另一方面,又及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个时期的重要决策,做到上情下达,使党和国家的主张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并得到积极贯彻执行。
第六,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威信。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在自己的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办好事,解决当地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使群众切实体会到“人民代表为人民”,不仅在大会上讨论国家大事,在闭会期间也不忘记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在群众中的威信。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代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二,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调查研究,讨论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三,开展视察活动,除了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外,代表可以几人联合或个人进行持证视察。
第四,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汇报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呼声。
第五,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同国家机关负责人座谈,或就集中视察时发现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九,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的代表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外,没有固定的模式,在实践中,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代表工作发展。
代表小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小组是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建立代表小组和小组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代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第一,代表小组为代表经常开展活动提供了方便。代表小组由代表担任组长,小组自己建立活动制度,根据代表的意愿,制定计划,确定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和活动方式。代表小组活动需要同有关单位联系时,可以要求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
第二,代表小组有利于提高代表活动的质量。代表小组一般要制定计划,做好充分准备,使每次活动目的明确,主题突出。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研究讨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活动中除了按照预定的方案活动外,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商定新的方案,一次活动没有达到目的,还可以再次活动,及时进行总结,研究情况,直到达到目的为止。
第三,代表小组活动有利于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代表在小组内一起学习,开展活动,交流经验和体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代表小组活动,新代表可以较快地了解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当好人大代表必须的条件;老代表也可以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积极性,增强代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