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是代表的基本权利之一。所谓表决权的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所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均需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会议的表决。人大代表参加表决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和以表决形式通过的人事任免案。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投票的行为正是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的表现,也是代表参与决策、行使监督权利的体现。每一名代表的表决态度都影响到对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的表决后果,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行为。所以,代表的一票是十分神圣和庄严的,因此,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根据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慎重决定自己的态度和投票。在参与国家机关决策行为中发挥正确而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的决议、决定,有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宪法修正案的表决和法律案、法律修正案的表决,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有权参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表决。在表决人事任免案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的提名,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表决的形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根据提名决定各项人选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