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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政策法规说明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10-07 11:41:56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南新区社事局,各镇乡(民族乡)、街道人口和计生办: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计生委〔2006〕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领取条件

  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52周岁,可一次性分别领取3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女方年满49周岁后不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它情况的处理办法:

  1.按《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已年满14周岁后,因工作调动和户籍迁移到万州的,不在万州领取一次性奖励。

  2.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满300元的,不再领取,不足300元的可以申请发放差额部分。

  3.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给配偶一方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不再领取奖励金。

  4.由镇乡、街道出资参保了独生子女“两全” 保险的家庭,给个人投保金额满300元的,不再领取奖励金;投保不足300元的,可以领取差额部分。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开支办法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2.5至5元的奖励金。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因企业破产、关闭欠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万州府发〔2001〕23号文件的规定,在破产经费中计提,一次性发给个人。

  (三)农村村民和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万州计生委〔2006〕26号文件办理。

  三、发放时间

  (一)2008年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工作从9月中旬开始启动,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从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止,经调查核实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查,通过邮政储蓄机构,在11月下旬发放到申请人。

  (二)上一年符合条件未申请发放的对象可在下一年申请发放。

  附: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政策法规的说明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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