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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工作程序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10-07 11:35:24   

  万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万州区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工作程序》的

  通 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万州区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万州区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工作程序

  第一条 根据万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委〔2008〕16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万州镇乡(民族乡)、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社会团体、驻万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建立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部门落实惠民政策重要手段。

  第四条 规范惠民政策,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保护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避免新的政策倒挂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协商,充分利用现行惠民政策,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积极性。

  第六条 落实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工作,加强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办理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工作。

  第八条 凡单位制定惠民政策,应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凡单位已经出台的惠民政策,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继续施行的要进行修补,不再施行的要立即终止,均要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出台、变更和终止惠民政策,须在30日内,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发现出台的惠民政策,不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政策倒挂,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发文单位要在30日内进行修补。

  第十二条 单位制定惠民政策不按本工作程序备案的,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单位制定惠民政策不备案,出现政策倒挂不修补或终止的,督促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二)不自觉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不及时修补和终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对该单位人口计生综合考评降低一至二个等级;

  (四)拒不及时修补和终止,造成重大责任的,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出台惠民政策的单位,要建立惠民政策查询举报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及时查询。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从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