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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8-16 17:12:42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区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市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在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八)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不予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

  (十九)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二十)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区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理该案的区县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20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20000元。

  (四)举报涉及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奖励1000—2000元。

  (五)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区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擅自处理不属于本区县管辖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案件,由处理单位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予以撤销,并按错案追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应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89075222 89075221(夜间)

  市人口计生委信箱: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接待室: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