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直机关工委
关于转发区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直工委(2008)52号
区直各党委,区直各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区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万州组通〔2008〕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区直机关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直机关党组织上缴党费及比例
(一)区委党校临时党委、三峡都市报社党委、长航公安局万州分局党委、万州海事处党委、区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区人大机关党委、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区政协机关党委、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机关党委、区法院机关党委、区检察院机关党委、区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区发改委机关党委、区经委机关党委、区教委机关党委、区建委机关党委、区农办机关党委、区商委机关党委、区民政局机关党委、区司法局机关党委、区财政局机关党委、区人事局机关党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区水利局(农机局)机关党委、区林业局机关党委、区人口与计生委机关党委、区畜牧兽医局机关党委、区卫生局机关党委、区审计局机关党委、区移民局机关党委、区环保局机关党委、区国资委机关党委、区安监局机关党委、区供销社机关党委、区国税局机关党委、区地税局机关党委、区工商局机关党委、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等40个党组织,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90%上缴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区直各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不留存党费,所收党费全额上缴区直机关党工委。
(三)上缴区直机关党工委党费每年分四次进行,分别于每季度末月底以前,汇入区直机关党工委党费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费专户,账号:410101040006983),不得少缴或拖延。
二、党费的管理。
(一)留存党费由各党委、机关党委组织委员具体管理。
(二)留存党费应在单位财务帐目中设立会计科目,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会计、出纳分设。
(三)机关党支部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区直各党委、各机关党委、党总支每年向所属党支部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对全体党员和各党支部缴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进一步严明党费收缴纪律,提出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四)区直党委、机关党委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与建议等,向区直机关党工委提交书面报告。
(五)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年检查1-2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直机关工委
2008年7月9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组织部
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南新区党工委,各镇乡(民族乡)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属各系统党(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渝组发〔2008〕7号)精神,结合万州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区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组织部
2008年6月23日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九)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一)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并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十二)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三)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六)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组织上缴党费
(十七)党组织上缴党费按党内统计归口关系进行。区属党内统计归口的党组织向区委上缴党费的比例是:
1.高峰镇、甘宁镇、龙沙镇、响水镇、武陵镇、瀼渡镇、天城镇、熊家镇、小周镇、大周镇、高梁镇、李河镇、分水镇、孙家镇、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长岭镇、新田镇、白羊镇、龙驹镇、走马镇、罗田镇、太龙镇、长滩镇、太安镇、白土镇、新乡镇、九池乡、郭村乡、柱山乡、铁峰乡、黄柏乡、溪口乡、燕山乡、长坪乡、梨树乡、茨竹乡、恒合土家族乡、普子乡、地宝乡、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龙都街道、双河口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钟鼓楼街道、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等51个镇乡、街道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区委;另外,陈家坝街道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江南新区党工委。
2.江南新区党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国资工委、区建委党委、区交委党委、区经委党委、区商委党委、区农业局党委、区水利局(农机局)党委、区供销社党委、区工商联会员企业党委、区卫生局党委、区文广新局党委、区公安局党委、区丝绸公司党委等15个区属系统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上缴区委。
3.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区委。
(十八)除以上党(工)委以外的其他基层党(工)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90%上缴其上级党(工)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不得留存党费。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区分行党组织,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区委上缴党费。
(二十)上缴区委党费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在当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汇入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开户行:中行太分处,户名: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万州区委员会组织部党费专户,账号:821301741208091001),不得少缴或拖延。
三、党费使用
(二十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二)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四)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凡区属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的党组织一次性使用党费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十五)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六)党费由党(工)委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管理。
(二十七)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八)党费应当以党(工)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九)党(工)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三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区委组织部每年向区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一)区属各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工)委,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区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区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全区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级党(工)委每年也要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