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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2-26 11:48:52    来源:

 
 

  按字面意义理解,物价工作的内容就是价格与收费。而收费又细分为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天我们重点谈谈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所谓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实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合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而事业性收费,则是指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不属于事业性收费)。

  2002年7月26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是物价局开展收费监管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定期审验制度”,也就是常称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一年一度的年审工作已成为物价局实施收费监管的常规动作和重点工作。

  今年4月9日至6月8日,物价局对全区2006年度实施收费的320家单位进行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总计年审收费总额60231万元;《收费许可证》316个,年审率98.75%,合格率100%,换发《收费许可证》73个。共计查出价格违法案12件,查出违法金额18.7万元,其中:已处理清退8.01万元,没收0.69万元,待处理10万元。其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执收单位开据不规范,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等与《收费许可证》不符;个别单位仍然存在擅自提高标准的乱收费行为等等。

  清费治乱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如何识别乱收费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价格权益,在这里物价局告诉您一个小窍门,《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不公示、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的,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熟练和灵活地运用好这条法规,您将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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