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近年来一直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万州区物价局价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里,我们将从价格管理的角度跟大家谈谈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问题。
按照现行体制,药品价格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目前,全国进入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有14000多种,其中有12000多种药品属于企业自主定价,占市场流通药品品种的90%左右;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约1500余种,具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包括地方按规定增补的部分品种)。另一部分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特殊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品和器具、计划免疫药品等)。对于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其监管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自主制定其实际销售价格。二是对部分特殊药品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三个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其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是一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是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构成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
按照现行体制,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性质,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就重庆范围而言,重庆市物价局于2004年3月出台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是:重庆市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的医疗等级,必须按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并在不突破规定价格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制定本单位的执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也应认真执行。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和建立物价管理机构;按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完善医疗费用清单制和医疗价格查询制,严禁自立、分解医疗服务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