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同时,政府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了限制。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物价局于2006年3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133号)文件,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内容、审批时限等事项。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报其住房(预)销售价格,对在项目开工之前不按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申报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的,以及未经物价局下达(预)销售价格而擅自销售和采用其他手段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将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在实际运作中,经济适用房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可根据楼层、朝向因素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规定限额,下浮幅度不限。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1.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7.交纳的各类规费;8.利润;9.税金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标准,应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同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开发商擅自作价、不按规定自行定义经济适用房或采用欺骗手段用商品房的价格违规销售经济适用房,以及超出政府指导价、违规提价等违法价格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目前,万州区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物价局提醒广大市民和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一是有关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应以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133号)文件为准,原有相关文件从2006年3月后宣告废止。二是广大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切忌冲动,要保持冷静,应向开发商索取相关审批文件仔细查看,存有疑问要么现场询问,要么及时向建委、国土、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