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频道 > 万州物价局 > 价格法规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2-26 11:40:54    来源: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 【关闭窗口】 -  - 【返回三峡传媒网】 -

















  就业招聘 [人才招聘中心]
· 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可享免费服务
· 万州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信息
· 就业优惠政策破解企业招工难
· 53名下岗失业女工免费接受家政培训
· 有“技工本本”近期好找事
  图片新闻 [更多图片新闻]
  - 传媒精彩频道推荐 -
  - 房产推荐 -
· 金科房交会万州巡展火爆异常
· 重庆上周商品房批准预售量滑落47.86%
· 中国楼市八大预言 重庆房价08仍有潜力
  - 理财推荐 -
· 理财师的妙招:把买房原则用在炒股上
· 三味良药摆脱“财富抑郁症”
· 沪指放量劲升105点收复2900点关口
· 僧多粥少 10元奥运纪念钞炒至450元
  - 教育推荐 -
  - 健康推荐 -
· 食品无中文标识穿纯外文衣服 店家被查处
· 肉摊挂红灯给生肉色“化妆” 忽悠消费者
· 隐形侵权—安利用刘翔作代言广告面临停播
· 英生殖与胚胎协会给人猪混合胚胎开绿灯
  - 论坛热帖 - [更多精彩热贴]
· 【七月音乐主题】记忆 深处的 音乐 故事
· [焦点网谈] 当万州"媳妇"遭遇重庆"婆婆"
· [原创文学]种瓜得豆 种豆得瓜(绝代佳人)
· [好摄之徒]消失的萝卜寨-云朵上的伊甸园
· [校园生活] 中国最适合读大学的十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