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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2-26 11:26:26    来源: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近年来一直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局价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这里,我们将从价格管理的角度跟大家分别谈一谈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问题。

  按照现行体制,药品价格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目前,全国进入市场流通的药品大约有14000多种,其中有12000多种药品属于企业自主定价,占市场流通药品品种的90%左右;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约1500余种,具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包括地方按规定增补的部分品种)。另一部分是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特殊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品和器具、计划免疫药品等)。对于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其监管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自主制定其实际销售价格。二是对部分特殊药品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三个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其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是一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是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构成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

  按照现行体制,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性质,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就重庆范围而言,重庆市物价局于2004年3月出台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是:重庆市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的医疗等级,必须按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并在不突破规定价格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制定本单位的执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也应认真执行。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和建立物价管理机构;按主要医疗服务名称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完善医疗费用清单制和医疗价格查询制,严禁自立、分解医疗服务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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