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城区内餐饮店的小面价格以及擦皮鞋等服务价格都不同程度上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能不能管?
答:可以肯定地说,应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万州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价格行为,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都由万州区物价局负责。
关键是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即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如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如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公益性收费以及水电气、成品油、种子化肥、通讯等垄断性商品价格和行业收费)。
因此,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费种类,由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标准并监管其实施行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虽然是由厂家或经销商根据市场行情和供求关系自行定价,但是物价部门会对其经营过程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恶意垄断、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对于我区的小面价格和擦皮鞋等服务价格,由于它们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范畴,我局在实施价格管理时,重点针对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至于其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形成,则由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国家各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2.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否任由经营者随意变动或无休止上涨?
答: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某一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不顾及成本地无休止上涨,即便是群体性价格炒作,也必然会为市场所淘汰和遗弃。但是这种通过市场规律的淘汰和遗弃将经历一段时间,得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种上涨行为却极容易给市民百姓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一些涉及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制定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只能依照上级政府制定的措施进行实。这些年来我国共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价格干预措施,一次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务院将价格上涨较多较大的板蓝根、温度计、口罩等商品实行了价格干预措施;另一次就是在今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综观国家采取的这两次价格干预措施,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二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或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其不合理的调价;三是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