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惠民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近年来,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因为有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条例>办法》操作规范和政府的大量投入,从而充分、广泛地、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维持最低生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不仅使他们分享了党和国家的阳光和温暖,也充分地体现了执政党的关怀政策,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和谐社会、和谐乐章。
但是,由于政策体制不够完善,操作性规范不够具体明确,可享受该项待遇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的进一步扩大与财政投入增加速度不成比例等多种突出性的矛盾,致使因此而引起的各种矛盾日渐突出,甚至出现不和谐的音符和潜在的社会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享受该项待遇的对象在扩大,除了符合条件的已享受待遇的对象外,新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包含:1、生病的;2、下岗的;3、以前因土地安置等原因造成老年人生活无保障的;4、新增年迈体弱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原条件的新生群体。5、由农村转入城市的居民。
二、国家财政投入增加的幅度不能与符合条件可享受待遇的对象相适应。
尽管国家和地方通过进一步提高投入量,但其投入的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所有入均能受到普遍惠及的待遇,同时,由于增加投入的同时也提高了单个对象的受惠标准,按照《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34号)要求,低保现行标准为(1)都市发达圈每人每月210元。(2)涪黔万和渝西地区每人每月175元。(3)渝东片区每人每月155元的。若按此标准人均量化,万州的资金缺口每月大致在80万以上。
三、政策体制不够完善或不相适应
1、参照执行的现行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政策因立法层较面低,规范的内容不够详细明确,在基层适用时,法律约束和监督体制因法律未详细的规定而显无力。
2、对低保对象的条件限制标准相对落后,如按重庆市办法第二条规定,使用手机的城市居民不得享受待遇,牌楼地区低保管理员万云、袁家墩社区低保管理员陈福业以及桔园社区的刘静均认为这项标准应当修改,理由是:(1)有的低保对象使用手机是为了联系业务方便(如做家政、家务),进一步增加收入所需,而不是消费所需;有的是亲戚、朋友帮助购买,因此不能一概而言。(2)由于制定适保对象标准时的社会生活水平与现在有所差别,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提高也意味着原低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相应调整,如2006年春节前猪肉平均价格为5~6元,而2007年底上涨幅度为200~250%。食用油从当初的每桶50元左右涨至现在的80元左右,甚至更高。
3、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前三社区为例,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公布以及上报、发放、监督等操作体系来看,均在法律层面未作规范,使得各基层管理人员具体操作起来相当困难,因无明确规范指引而各社区又并不完全采用相同操作方法,难免造成各社区之间不统一,从而引起适保对象之间以及适保对象与管理层面之间的矛盾,有的社区管理人员遭到威胁和恐吓,提刀至居委会主任办公室以死相威胁情况在万州已经发生,造成社区管理干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由于无相应法律措施,不能以“法”服人,而以“理”服人的可行性又显得十分无力。
4、各部门配合尚未形成,袁家墩社区管理人员举例说:按规定,享受就业且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原已享受低保应当取消,而现是就业管理机构不会主动将再就业的信息及时传送给社区,而社区不可能及时掌握这些信息,这就出现已再就业且收入较高仍然而享受低保的现象。同时,有的低保对象符合退体条件,并且已经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于信息不畅通而导致仍然吃享受低保的现象也存在。
5、权利、权力分配及职责履行不相适宜,从现在的权力权利、职责分配模式来看,基层社区职责最重,权利较小,权力基本上没有,无法将其、权、利和谐统一。
鉴于以上这些客观存在的现象和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加快《居民最低生产保障法》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对适保标准、条件、操作程度、资金保障、监督体系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法律层面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加就业途径,降低适保人群,从而减轻压力。
三、政府出台政策,对与此相关的各方面信息在合理的范围内及时传送信息,信息资源共享,杜绝不适格对象多重享受惠民待遇。
作者: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万州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召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