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张龙平)
一部《城乡规划法》,一部《城市规划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个中彰显的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完整诠释,以及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3月29日上午,尽管天气不怎么好,但万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高笋塘广场,以发放纸质资料、规划法知识有奖答题、展板宣传、影像展示等多种方式,向万州市民大规模宣传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仍然吸引了不少市民关注并参与。
宣传现场挂出的条幅“实施《城乡规划法》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引起记者特别的兴趣。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这一废一立中,很多东西耐人寻味。其中究竟有哪些与我们生活相关,值得普通老百姓关注呢?三峡都市报记者邀请规划专业人士进行了通俗解读。
城乡规划的
公民监督性增强
原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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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作为新增内容,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民参与性,表明今后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再只是政府意图,也要“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公民监督规划实施更加有法可依。
进城务工人员
首次为《规划法》重视
原文: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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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无疑是亮点,与之相比,《规划法》中还首次加入了“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的内容,不仅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概念,更加把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重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对今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都有着极大的宏观导向意义。
修改控制性详规
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原文: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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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规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一提法和要求在《规划法》中也是首次提出,表明了严肃的规划对公民权益的充分尊重。
公民合法权益
因规划受损可依法获赔
原文: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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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更加强调物权关系的明确,而且转向对物质空间的细化和对社会公平的保证。
具体地说,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的依法给予补偿,以及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内容,都是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平的保证。公民个体即便再弱小,看似强势的规划也不能剥夺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规划对其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