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33岁的扒手陈某可能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栽在3个小学女生的手里!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女生夺回被扒手机
9月1日,刚成为万州某小学6年级学生的巧巧(涉及当事人安全,故用化名)和两名同学,前往高笋塘地下商场购买学习用具。“突然感觉裤兜里的手机在动。”巧巧说,她扭头一看,一个尖嘴猴腮的中年男子用镊子将她的手机夹出来了。“还给我!”巧巧说,她当时想都没想,就朝对方大喝一声。扒手或许根本没有见识过这样厉害的失主,一愣,巧巧趁机就从扒手手中夺回自己的手机。
后经鉴定,被害人巧巧的被盗手机价值539元。
尾随而至抓获扒手
扒手朝新世纪商场方向前行。巧巧虽已夺回自己的手机,但她和另外两名同伴还是决定对扒手进行跟踪。在新世纪商场门前,扒手又出手了,这次的作案对象是一名中年妇女。“阿姨,有扒手。”巧巧说,她们发现后并没有声张,而是快步走到被扒妇女前面,悄悄向其报信。扒手见自己再度被发现,只好将手机丢弃在地上,然后迅速横穿马路,朝麻柳林方向走去。
见扒手想脱身,巧巧和同伴一边追赶,一边大呼“抓小偷”。结果就在麻柳林路口,一个便衣警察将扒手抓获。据悉,当时扒手还将作案的镊子扔出去,企图毁灭证据。但当时附近的市民还是看清了扒手的这一举动,顺利协助警察将镊子找到。
扒手被拘役4个月
事后查明,该扒手就是被告人陈某,重庆长寿区新市镇农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扒窃了巧巧的手机后,被巧巧当场拿回。因此,手机未被被告人实际占有,系盗窃未遂。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扒窃案件,赃物只要脱离了被害人的身体,即视为犯罪既遂。因此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同时,法院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等,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老师观点
建议学生“智取”
学生见义勇为,一度有很大的争议。巧巧当天的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精神可嘉,但不提倡。”12月27日,巧巧所在学校分管德育工作的平副校长称,因此学校没有大力宣传巧巧的英勇事迹,也没有对其进行表彰。平副校长称,该校赞同学生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但更多的是学会自我保护,鼓励学生智取。
在该校给学生印发的自救自护知识宣传单上,记者看到其中的一条就是“如果遇到抢劫事件,首先正确的处理就是设法脱离再报警”。平副校长称,像巧巧遇到的这种情形,就不能与扒手面对面的接触,可以跟踪,同时报警或向身边的成年人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