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实习生 熊森)再婚夫妇感情不稳定,为捍卫婚姻朝正常方向发展,特地约定若男方提出离婚则支付女方5万元。
但5万元“保证金”仍未保住两人的婚姻,男方最终还是提出了离婚请求。
按照两人的协议,男方“违约”在先,女方能否得到5万元的“保证金”?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准许二人离婚,但对离婚设定条件的约定,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不予支持。
夫妻设置婚姻“保证金”
2001年12月,万州某单位退休职工杨山与小他16岁的曹凤相识并恋爱。次年5月,二人同居生活,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
2004年8月15日,杨、曹二人在发生纠纷后,为改善关系维护婚姻,订立了夫妻和好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若今后女方提出离婚,则由女方支付男方2万元;若今后男方提出离婚,则由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当时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
但双方关系仍没得到改善。同年12月,杨山便离家在外居住,也不给曹凤生活费及家庭开支等费用。
更让曹凤意外的是,2005年6月13日,杨山向万州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驳回杨山诉讼请求后,杨又于去年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曹凤离婚。
“保证金”能否兑现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男方再次申请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已无悬念。但双方在本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转为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中5万元“保证金”又成了重中之重。曹凤认为,她与杨山订立的《夫妻和好协议》有效,依据该协议,男方提出离婚应给付女方5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杨山与曹凤签订的《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如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的约定,该约定的5万元既不属于经济帮助金,也不属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约定。“这是对一方提出离婚设定条件,是对夫妻任何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自由的限制。”承办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江善进称,该约定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因此,该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友情提醒
离婚时如何正确维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万州刘召奎律师称,法律规定不仅结婚自由,而且离婚自由,任何一方为离婚或结婚设定限制性的条件,都是违反规定的,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在离婚时想多分得财产也是在情理之中,对此《婚姻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刘律师称,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还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