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末,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界人士称,按照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额度有了大幅下降,这无疑给广大渴望通过法律救济而又无力承担高昂诉讼费用的群众带来了福音。
但万州的市民也许还不知道,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法规的出台,凝聚着一名万州律师的不少心血,他就是民盟万州区委副主委、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记者走访了这位“幕后英雄”及相关部门,对段茂兵律师提出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建议的全过程进行了深入了解。

段茂兵正在办公。
A 高昂诉讼费难倒当事人
2004年3月中旬,云阳县凤鸣镇农民王世清慕名找到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请他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段茂兵答应后立即展开了取证调查。
大约一个星期后,段茂兵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王世清拟好了民事诉状,并一同到法院立案。但在交纳诉讼费时,诉讼标的仅10万的案子除了按规定需交纳3500元的诉讼费外,当事人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3000多元。面对这笔高昂的诉讼费用,家里本就债台高筑的当事人王世清根本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来打官司,万般无奈之下,王世清向段茂兵律师提出了放弃维权的想法。可作为代理人的段茂兵心中很不是滋味,当即表示自己除了要为家庭贫困的王世清免费打官司外,还向司法部门为王世清申请救助免交了3000多元的其他诉讼费。
在段茂兵律师的法律援助下,这起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很快在法院开庭审理。一个月之后,当事人王世清根据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拿到了10.5万元的赔偿金。拿到这笔自己后半生维系生活的救命钱时,王世清激动得热泪盈眶,紧紧握住段茂兵律师的双手,道不尽心中的谢意。对于段茂兵律师而言,这不过是他代理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已,但当事人面对交纳高昂诉讼费时遇到的困难,却对他产生了极大的触动,于是便萌生了上书相关部门降低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标准额度的想法,尤其是不合理的其他诉讼费用根本不应收取。
B 深入调查提出降费建议
为了让自己的想法变成使普通百姓得益的现实,段茂兵律师在外出其他省市办案中,总有一项事务性的工作要做,那就是深入当地走访调查,详细了解当地法院收取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等相关情况。段茂兵告诉记者,他先后跑遍了全国20多个省市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各地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相当大。有的法院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高出案件受理费三四倍,最少的也有一倍以上。
2004年11月,段茂兵将调查掌握的大量材料整理出来,以民盟万州区委委员的身份向万州区政协提交了一份《社情民意》建议书,希望人民法院改革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段茂兵在建议书中这样称,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具体适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合法权益。然而,时至今天,许多渴望通过法律救济的当事人因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被阻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地方法院存在违规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现象。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用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也就是说其他诉讼费应是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实际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无上述所列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收取其他诉讼费,若收取有结余应退还。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区分案件的情况,一律收取相同其他诉讼费。如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是250元,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的40%作为其他诉讼费,这显属违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院预收诉讼费用依据不合理。法院按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如争议金额为5万元,按规定应收取2010元,在法院审理查证属实金额是1000元时,受理费应收50元,这时法院多收1960元是不予退还的。显然,这就违背了法院审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用风险方式不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诉讼费用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而实际操作中,即使原告胜诉后,法院也不会退还其他诉讼费用,而是在执行败诉方的财产中抵扣。倘若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垫付诉讼费用损失风险全部由胜诉方承担,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据此,段茂兵认为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如同一道关口,客观上造成当事人打不起官司,或使当事人承受得太多。他建议加强收取诉讼费用的立法,建立诉讼费用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即时结算制度,也就是当事人按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垫付方胜诉时,法院及时清退其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C 降费建议引起各方关注
2005年1月,段茂兵律师提出的“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建议”引起了民盟万州区委的高度重视,并作为民盟万州区委的集体提案提交民盟重庆市委。在重庆市的“两会”上被市政协作为集体提案采用,同时,民盟重庆市委也将这一社情民意提交民盟中央。随后,民盟中央很快将这一来自最基层的建议提交全国政协,并引起全国政协的极大关注。
2005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改革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的建议后,引起了市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责成相关人员对所辖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很快给予了答复,同时表示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反馈这一良好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表示,现在各级法院仍然施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首费办法》,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对规范法院收取诉讼费行为十分不利,成为不合理收费的重要因素。按照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诉讼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完善相关制度,严格规范辖区法院的诉讼收费行为;严格规范诉讼费用结算方式,公开具体收费的项目及清单。
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民盟重庆市委的全国政协委员,再次将这一社情民意作为个人提案提交全国政协,被采用后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并表示要尽快出台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缓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费用过高打官司难的问题。2006年末,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发布,中国老百姓盼望已久的这一愿望终于变为了现实,为此付出过诸多心血的万州律师段茂兵更是感到格外高兴。
1月26日,段茂兵告诉记者,对于当时提这项建议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心中根本没有底,只是真心实意地想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一份帮助,结果还真正实现了。如今,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明确规定只收取案件受理和申请费,不收其他诉讼费;驳回上诉、起诉,包括对此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不收案件受理费;对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申请再审的,不收取诉讼费用;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的只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诉讼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司法救助更加明确。
三峡都市报记者 向贵平 实习生 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