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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救济金10月起提高
从此前发放7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上调为15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10-07 09:39:01    来源: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昨日记者获悉,万州区将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精神,从本月起,企业职工包括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金额从目前发7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上调为15个月的工资或养老金。

  一次性救济金上调

  根据2000年市政府文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12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7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2003年,重庆上调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2000元。不过,一次性救济金维持7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

  而据《通知》,今年10月1日以后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丧葬费继续执行2000元标准。如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领取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提高,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

  据悉,除了企业在职职工、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的死亡待遇也同时提高到该标准。这些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资金列支渠道有两条

  标准调整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仍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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