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消息
昨天,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三种情形禁止转让收费权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累计收费期限禁超25年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