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州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万州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4日
万州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重庆第二大城市和三峡库区经济中心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精神,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内各镇乡(民族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和重庆市驻万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 人口问题是关系万州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区委、区政府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每年调研1次人口计生工作,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或者研究2次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区人大、区政协每年听取或者视察1次人口计生工作。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每月研究或者调研1次人口计生工作,每季度听取1次人口计生工作汇报。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专题研究人口计生工作。
(二)区委在研究凡涉及与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时,区人口和计生委列席。区人口和计生委作为区政府常务会固定列席单位。
(三)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每月督查1次人口计生工作。
(四)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关爱服务农民工活动,以关爱农民工为宗旨,以巩固发展务工基地为平台,以人口计生服务作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建立农民工服务管理新机制。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人口计生工作,每季度至少督查1次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至少解决2—3个影响和制约镇乡、街道人口和计生工作开展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区人口和计生委干部定点帮扶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干部包村(居)的工作责任制,将帮扶情况纳入对责任人的业绩考核。
(六)重视人口计生干部的选聘、培养和使用,保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政治、经济待遇。镇乡人口计生办主任由社事办主任兼任,街道人口计生科科长由社事科科长兼任,享受正科级待遇;街道人口计生科科长、镇乡人口计生办主任和生殖健康服务站站长,除提拔使用外,变动和调动工作时,须征求区人口和计生委的意见。
(七)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探索“区乡(镇)共管、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将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按照《重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升级设置标准>的通知》(渝计生委〔2002〕55号)关于一般站2人,中心站5人的要求,逐步配齐配强生殖健康服务站人员。
第四条 严格奖惩,切实加大考核力度。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口和计生委组成,负责对镇乡、街道、部门和国家、重庆市驻万单位完成人口计生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镇乡、街道和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人口计生考核办(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生委),区人口计生考核办再统一组织考核、评比。
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采取半年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抽样调查、专项督查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平时和半年考核占考核总分的40%、年终考核占考核总分的60%。
按照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镇乡、街道考核结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部门考核结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违反“七不准”规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虚报、瞒报、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座支、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不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因党政主要领导失职、渎职,造成本辖区基层基础工作混乱,工作质量滑坡的;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下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考核为不合格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认真履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困难和问题不调查、不处理;本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生育突出,没有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治理的区级部门、国家和重庆市驻万单位考核为不合格。对区级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定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有违法生育的,考核为不合格并实行“一票否决”。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区级部门和国家、重庆市驻万单位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凡被“一票否决”的镇乡、街道和区级部门,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党政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党政正职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取消所有奖励;对当年人口计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一把手”、分管领导,倒数第一名免职,倒数第二、三名诫勉,连续两年被诫勉的免职;对区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按相关组织程序进行处理。国家、重庆市驻万单位由区委、区政府将考核结果告知上级单位,建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部门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变换工作岗位,实行任期责任追究。
(二)各镇乡、街道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各镇乡、街道对村(居)实行综合考核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值必须达到总分值的20%以上。
各镇乡、街道对没有完成当年人口和计生工作目标任务的村(居)书记、主任,按照相关组织和选举程序对倒数第一名免职和罢免职务,倒数第二、三名诫勉,连续两年被诫勉的也将按照相关组织和选举程序免职和罢免职务。
第五条 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规范区级和乡镇级经费投入比例,按照《重庆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到2010年,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总投入达到人均30元。
(二)改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体制。按照“乡(镇)收区管”的原则,各镇乡、街道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上解区人口和计生委。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人口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万州府办〔2007〕115号)的要求,社会抚养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放弃再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行政执法、网络建设、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等,严禁座支、挪用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减免经费。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按照“座一扣一”的原则,对凡是座支、挪用社会抚养费的镇乡、街道,区财政局从当年拨给镇乡、街道的经费中扣出,并对该镇乡、街道当年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划拔。对座支、挪用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减免经费严重的镇乡、街道,年终不再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口和计生委每年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第六条 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对镇乡、街道和部门党政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历年欠发部分在“十一五”期间清理兑现,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300元。
(二)设立放弃再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申请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领取了一次性奖励而再生育的,追缴其已发给的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依托民政和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在有条件的镇乡逐步建立人口计生敬老院,将独生子女死亡年满60周岁的父母,优先安排进入人口计生敬老院,解决“老有所养、死有所葬”的问题。
(四)健全计生家庭帮扶制度,每年资助100名计划生育贫困独生子女入学;每年帮扶100户计划生育贫困独生子女家庭,从项目、资金、技术上给予倾斜,使其逐步脱贫致富。
(五)对经市级和区级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根据困难程度和鉴定达到的等级标准,每人每年分别包干补助500—1500元的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户给予社会救助和生活保障补助,将计划生育并发症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
(七)建立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1—2次免费的生殖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级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确保建立起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和制度。
(一)区级各部门在上报国家级、市级和评定区级各类先进个人、各种先进单位时,须征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后,才能够评定。镇乡、街道在评定镇乡级各类先进个人和各种先进单位时,须征求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意见后,才能够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奖。
(二)在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须征求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三)村(居)换届选举中,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能作为侯选人参加换届选举。村(居)委员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免职。
(四)各级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时,须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
(五)建立惠民政策协商备案制度。各部门在出台新的惠民政策前,应充分考虑人口计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出现新的政策“倒挂”。出现了“政策”倒挂的,由制定政策部门负责修补;如果不及时修补政策,造成重大责任的,对该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镇乡、街道,部门对设置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和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活动等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确保低生育水平的进一步稳定。
(一)加强信息共享。人口计生、法院、公安、民政、卫生、教育、劳务办、统计部门须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区级部门每季度交换一次,镇乡、街道每月交换一次。
公安局和基层派出所每季度将新生儿出生入户、总人口、死亡人口及迁移变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租赁户登记等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镇乡、街道民政办每月30日前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火化遗体数、基层组织建设等信息与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进行交换。
各医疗机构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将婴儿出生、死亡信息、计划生育手术、预防接种的信息提供给所在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加大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凡违法生育的必须取消资格或依法予以罢免,并一律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加大对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按照《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渝府令第203号),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属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凡违法怀孕的,暂停各种政府扶持、救助、补贴等优惠待遇,待落实补救措施后恢复;凡违法生育的,在缴清社会抚养费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待遇。当事人违法生育的,国家重点工程等项目造成的占地补偿、搬迁安置等主管部门和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综合措施,促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部门必须按照其工作职责,做好人口和计生工作。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等区级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和人口计生干部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
区委组织部将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
区委宣传部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
区委统战部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宣传人口计生工作的力度,对企业中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
区公安局督促基层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时,严格执行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49号文件的规定,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应核查《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证件,对违法生育的,还须核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并作好登记;对无计划生育证件的,应与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办理入户手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滞后的镇乡、街道,按照“先征收后上户”的原则,由当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处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才能够上户,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登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时,认真核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证机关、编号、婚育情况等有关内容作好登记,对无证人员应告知其补办并做好记载。
区民政局加强结婚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制止非法收养。积极配合区人口和计生委做好婚前生殖健康检查工作。
区卫生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个体行医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组织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进行查处;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镇乡区域卫生规划;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围产期孕妇和住院分娩孕妇无相关证明的,及时告知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委或当事人户籍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违法生育对象的医疗文书。
区教委要求辖区内各学校在新生入园、入学后,配合当地人口计生办做好核查工作,督查各中学开展一次人口理论讲座。
法院、公安、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收入核定工作,为处理违法生育案件提供法律保障。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广大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监督力度。
(一)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专访等形式,向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举报。在辖区内对同一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为受奖励人,同一时间举报同一事实的人可作为共同获奖人。举报人可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或代号密码作为领取奖金的依据。对重复举报的案件,以及经调查与举报不相符的案件,受理举报的单位要向举报人说明不能获奖的原因。
(二)举报违法生育(收养)案件经查证结案后,每件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举报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超过20万元以上的大案,经查证结案后,每件给予所征社会抚养费5%的奖励。
(三)举报用B超等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怀孕的,每查证核实一例奖励举报人5000元。
(四)举报伪造、变造、买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政策外怀孕的,每查证核实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
(五)举报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和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等恢复生育手术的,每查证核实一例奖励举报人300元。
(六)举报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中未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每查证核实一例奖励举报人300元。
(七)举报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弄虚作假和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每查证一例奖励举报人300元。
(八)举报奖励经费从区计划生育事业费和镇乡、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万州区人口和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