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消息
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书店服装店禁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著名环保专家、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董金狮表示,《办法》第二条中原来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但是正式实施之后,有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董金狮介绍,国家标准对购物塑料袋厚度(不得小于0.025毫米)、强度、标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商品零售场所能证明其塑料购物袋是在4月16日之前采购的,且厚度、卫生都符合要求,即使没有印制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也是可以继续向消费者出售的。
董金狮介绍,此前确定的是“6月1日前生产的这类塑料购物袋可在保质期内(1年)继续销售”,但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则规定无论是否在保质期内,都必须从10月份起停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