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如果您曾经在万州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在2007年12月31日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又从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了。昨日,万州区召开的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此项工作正式启动,从本月下旬开始申报、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超龄职工在完清相关费用后,从今年1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超龄参保要符合三个条件
按照要求,超龄人员除了要具备重庆市城镇户口外,还要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应一次性缴纳统筹基金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以上条件的超龄人员,从现在开始到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其申报初审程序是:超龄人员工作的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超龄人员工作的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按“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社保所申报;返城老知青向其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社保所申报。城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初审公示后,报万州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审核确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超龄人员,应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
2007年12月31日,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少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
超龄人员完清以上规定费用后,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8年1月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重庆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月养老金(450元);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满70岁增发50元、满75岁再增发50元的高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重庆市超龄人员参保政策宣传问答
答: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条件一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条件二
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
条件三
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劳动时间达到10年以上。
条件四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超龄人员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所在地(登记地)申报。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申报。
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申报。
3、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超龄人员除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档案或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4、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如何计算?
答: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其本人在2007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确定。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本人距离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缴费1200元。
如:某人在2007年12月31日年龄为68岁11个月,则距离75周岁的年限为7年,其本人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10000元+1200元×7年=18400元。
5、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如何计发养老待遇?
答: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从2008年1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具体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和高龄养老金确定,即:
未年满70周岁的,月养老待遇为450元;
年满70周岁、未年满75周岁的,月养老待遇为500元;
年满75周岁以上的,月养老待遇为550元。
6、超龄人员如何领取养老待遇?
答:由区社会保险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7、超龄人员应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
答: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第二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办理核查的,区社会保险局将按规定停发养老待遇。
8、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是何时?
答: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9、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区社会保险局从超龄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养老待遇)。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