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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6-19 09:43:57    来源:三峡传媒网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哪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是否要收取手续等费用?昨天,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就目前有人以借替他人办理社保手续为名收取手续、中介等费用的行为予以澄清,并就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答。

  四类用人单位应办养老保险

  这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局为参保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都开设有基本养老保险专用账户,即个人账户,其用途是:记录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两部分的利息;记录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比例应划转记入的本金及本金产生的利息。

  如果参保职工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支付给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死亡的参保职工无法定继承人或未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同时,参保人员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企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市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需要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用人单位补缴费用有规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漏参保人员以及漏报历年缴费月数的参保职工,如果现仍与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与该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在两年之内,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局提供原始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报参保并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另外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对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参保资格的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局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局不予受理。 

  同时,万州区社保局还特别提示广大参保人员:只要符合参保条件,都是可以办理参保手续的,参加社会保险除了应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外,不会缴纳任何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替他人办理社保手续为名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社保局将采取应有的手段,加大对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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