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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时不能叼着烟
相关政府规章将试行,对行政执法人员言谈举止作出规定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6-11 09:35:48    来源:重庆晨报

  《重庆晨报》供稿  昨天召开的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简称“《规范》”)。据此,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卷着裤腿等行为,将被禁止。

  记者随后从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获悉,目前全国的法律和地方规章中,如此系统、细化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礼仪,尚无先例。涉及执法礼仪,往往笼统地要求“文明执法”等。

  穿衣戴帽:

  不能卷着裤腿执法

  据将试行的《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穿执法服装时,执法标识应按规定佩戴齐全,衣着整洁,风纪严整。

  并具体规定,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雅行为。不得戴耳环。

  戴执法工作帽,也规定得异常细:帽檐前缘应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负责人解释,有些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有统一的执法服装。这种情况下,参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举止仪表:

  执法中不能叼着香烟

  《规范》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和化浓妆等,也在限制之列。

  “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叼支香烟,嘻嘻哈哈的,那像什么样子?”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负责人说,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嬉闹。

  说话沟通:

  对方同意才可用方言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普通话。用普通话沟通困难的,可征得执法对象同意,使用当地方言。

  比较具体的规定是: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态度热情诚恳,禁止生硬粗暴;要平易近人,禁止使用歧视性语言;要表达准确,禁止模棱两可。

  强制执行:

  不在法定节假日实施

  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问题。《规范》规定,除情况紧急,或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期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比如合法的强拆,就要受以上条款的相应限制。

  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负责人举了个例子:“属合法强拆的房子,你不能通过把别人的电断了,迫使其搬出来。”

  “如有违规定,可向执法者所在的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等投诉。”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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