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江苏省徐州市根据群众评议意见和机关作风办调查,并经市委常委会票决,评定出2个“群众不满意处室”和4件“群众不满意行政事例”。随后,徐州市分别免去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见三峡都市报今日C2版)
从这些个案中,读者不难发现,“问责制”已在各地雷厉风行地推广实施。
在国外,“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该官员就会立即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国内从2003年“非典”危机中启动“官员问责”开始,一系列部委与地方高官问责事件表明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在付诸实践、深入人心。
“问责制”的出台,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是建设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它的正当性在于“权为民所授”。即:官员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则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当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负责的官员作出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