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万州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12月28日,记者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万州就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处理意见,并作了一些微调。
万州区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下岗的人员,在2007年9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和男性未满60周岁或女性未满55周岁的,在暂行办法实施(2007年9月1日)之日至2008年8月31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保缴费的基数按"2003年万州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以上两类人员从2008年9月1日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的,其缴费的基数按"缴费时的前第四年万州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在2008年8月3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参保、缴费时的上一年万州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同时,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中的"在本办法实施的6个月"按照"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执行。在本处理意见实施前已参保缴费的,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万州区医保中心将其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退还给参保人员;属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下次缴费时予以抵扣。
另据了解,凡已参保缴费的均不办理退保手续。这次形成的处理意见从2007年12月27日起开始执行。而暂行办法的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