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应傅)
万州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再出实招,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是记者日前获悉的。
据了解,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部署,经万州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万州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该《办法》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万州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万州区内以非全日制、临时制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都适用于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程序为,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本人户籍关系不在万州的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登记,然后到万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但《办法》同时确定,已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应按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缴纳参保费用方面,本《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区统计局计算结果每年进行公布)的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按当年实际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按年度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万州区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超过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首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且继续缴费的,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方面,《办法》确定支付的范围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住院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及费用支付试行办法》(万劳发〔2001〕11号)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持《医保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以及就医管理等均按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也按照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
此外,该《办法》还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就参保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