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
涉罪1 受贿人民币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陈洪刚于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兼),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54家单位及多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涉罪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9年2月以来,由于陈洪刚对岳村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纵容,致使该组织及其成员在重庆市南岸等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逃避打击,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涉罪3 5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还指控陈洪刚对人民币58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涉罪4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陈洪刚为了将自己违法、违纪所得的资产进行分散、隐匿,于2001年通过他人分别伪造了“陈洪海”、“王洪江”两个名字的居民身份证。
2001年6月、8月,陈洪刚分别利用伪造的两个居民身份证在招商银行高新区支行、渝中区支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