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管员触电被烧死
据悉,本案死者唐龙海是奉节新政乡水田村4组村民推举出来的电管员,负责村里电力使用及其线路维护。但唐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取得上岗证。去年3月27日上午,该村通往村民谢某等4户人家的低压线路断落。身为电管员的唐龙海得知后,便给配电室管理员打电话,将该低压线路电源断开。随后,唐龙海上电杆操作架线。
而事后查明,唐龙海当时维护的低压线上方有10KV高压线路,低压线架设在先,两线形成斜十字交叉状。据悉,高压线是当地电力公司在2001年进行农网改造时架设的,但建成后一直未通电,直至去年3月25日即本次事故出现的两天前才通电。但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告知各农村电管员及其用电户。结果就在唐龙海向上收紧第二根低压电线时,与过往交叉的10KV高压线路相碰触,致唐当即触电身亡。
高压线架设不规范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高压线的产权人即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按照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10KV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原告方代理律师扈力称,而本案中高压线边线与低压线边线之间的距离不足5米,且低压线架设在先,高压线架设在后。即被告在架设该高压线时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架设,这就为后来发生安全事故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因此,在庭审中扈力提出,被告作为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架设供电线路,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供用电。本案的发生,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承担主责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损害属于多因一果。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电力公司在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所架设的高压线与低压线之间的高度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电力公司在自己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造成本案触电人身事故,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死者唐龙海系村民推举的农村电管员,其在操作前确认低压线路已断电的情况下才上杆拉线,应当是进到了安全防范注意义务。但唐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其本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令死者家属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由电力公司赔偿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