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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将人眼睛撞伤致残
车主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字号: 】   【打印本稿】    发布时间: 2008-04-30 12:06:13    来源: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黄玉保)巫山一货车车主将自己的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该货车车主倒车时不慎将人眼睛撞伤致残。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车主与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倒车将人眼睛撞伤致残

  2006年3月27日,家住巫山县龙井乡石里村四组的黄某驾驶大货车在巫山县城苟家水泥厂附近倒车将田某左眼撞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田某的左眼仍留下了残疾。

  2007年7月29日,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负责任。

  11月7日,经巫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肇事车原为"挂靠车"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黄某将自己的渝B45711大货车挂靠在重庆渝瑞运输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

  2006年11月20日,渝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1月30日24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渝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为有效合同,肇事车的所有权人应系渝瑞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身份成争论焦点

  2007年11月22日,田某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渝瑞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庭审中,田某的城镇人口身份成了争论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虽然户籍属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三组的农村居民,但田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一审获赔六万余元

  日前,在渝瑞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巫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田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黄某赔偿田某误工费等6684.57元,并由被告渝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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