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2月1日,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找利川市凉务中学牟老师借款5000元,借条载明:借到牟某人民币 5000元,年利率为50%,未约定还款时间。1997年初,牟某找到李某要求还款,李某称经济困难没有钱还 。1998年10月22日,牟某的母亲去世,牟某又找到李某要求还钱办丧事,李某仍然没有钱还。2000年初, 牟某到李某家去要帐,李某的邻居告诉牟某,李某全家人已于1998年12月底到外地打工,但都不知道李某 打工的具体地点,从2000年至2005年牟某均未找到李某的踪迹。2005年4月5日牟某因病去世。2008年2月2 日,李某从外地打工返回家中,牟某的儿子牟某某找到李某要求还钱,双方为利息的利率如何计算发生纠 纷,李某认为2008年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只有7.11%,连本带息应按5000×7.11%×13+5000 =9621.50元偿 还,如按借条上的年利率50%计算是高利贷;牟某某则认为,李某借款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是14%点多,50% 的年利率在当时不是高利贷,李某连本带息应按5000×50%×13+5000=37500元偿还。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按2008年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借贷之日起约定的利率计算。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的实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 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此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对高利贷进行了限定,但对于时间较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定利率的具体计算方法。第一种意见按2008年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是符合规定的;第二种意见按借贷之日起约定的利率计算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人民银行的利率在不断调整,从1996年到2006年利率调整了8次,利率基本上是往下调整, 2007年以来,银行的利率调整了6次,利率才逐步有所回升,按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处理或按照牟某某的意见处理,虽然符合规定,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很难达到一致,也有失公平。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按照银行调整利率的时间段进行分开计算,约定的利率50%只要没有超出每一时间段的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应认为符合规定,超出了某一时间段的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某一时间段的超出部分应不计算在内,这样处理既符合规定也合情合理 。
(作者: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牟灵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