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存折事先遭人“调包”,毫不知情的储户刚存入10万元存款,就被骗子在一个小时内分两次全部取走。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因银行忽视审核把关的严肃性,增大了储户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银行承担储户10%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十万巨款一小时内消失
家住巫山县城的邓建军,是一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户。去年,有两男子找到邓洽谈一笔钢材生意,并要求他以自己的名义在巫山某银行开立一个个人存款账户,以便转账。同年8月21日上午10时,邓按对方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了个人账户,户名为邓建军。而在同日早上8时,一男子也持一与邓建军同名的身份证(但住址为重庆武隆)到同一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随后,邓建军在与“武隆邓建军”接触洽谈过程中,前者的存折被后者用其存折调包。
当天11时5分,邓建军一方向存折上存款10万元,殊不知存入的却是“武隆邓建军”的存折。而当天11时14分和11时48分,“武隆邓建军”持卡相继在该银行另外的分支机构从该账户取款4万元和6万元。次日,因对方未按照约定发货,邓心生怀疑,遂到银行查询。结果系统显示其输入密码有误,并查明存款10万被人取走。邓报警,但警方发现“武隆邓建军”的身份证是假的。目前此案还在侦破之中。
争议焦点:银行是否有过错
原告邓建军认为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应该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他5万元。但银行却认为,原告应对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当10万元存入“武隆邓建军”存折中时,该款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即财产的减少或损失已经发生,即使银行在与“武隆邓建军”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确有违规或过失,也不对原告构成民事责任中的过错。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给“武隆邓建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支付存款时,对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件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故其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但原告在被告银行网点一次性存入10万元后,“武隆邓建军”却在其存款不到一小时内分两次从被告另外的营业网点将10万元取走。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付的,必须到同一网点办理”的规定。另外,被告在给“武隆邓建军”支付6万元大额存款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和由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因此,被告忽视审核把关的严肃性,增大了原告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对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储户保管不善担主责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邓建军遭受财产损失,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原告对个人身份资料不重视,对储蓄存折保管不善,在市场交易中忽视防范风险意识等过错所致,其主要民事责任还是应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10%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一万元;其余损失则由原告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