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实习生
哈蕾)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外,法院院长、庭长也要参与5类重大案件的审理。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贯彻<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院长、庭长参加审理案件进行了规范。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是对法院领导干部的另一种监督形式。
《细则》规定,院长、庭长要参与5类重大案件的审理。包括: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决定再审的辖区法院请示案件;认为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等。
据悉,在目前的各级法院中,院长和庭长的基本职责除了行政管理之外便是层层审批案件,决定着案件的命运。而按以往审案的程序,先由合议庭审案,然后再到审判委员会作最后“定夺”。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先由审判员断案,而后才能由合议庭最后到庭长、院长“定案”。至于案情的原委,庭长、院长只能从案卷中或者合议庭的案情分析中才能了解到,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
因此,该人士认为,《细则》要求主管院长、庭长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担任承办人,可以让他们在办案和审案中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克制办案推诿扯皮的不正常现象,能有效遏制审案和办案腐败的滋生,让院长、庭长接受法院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