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向红林 胡安民 通讯员 林芳
赵龙)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成功审结一起原告多次上访,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唐某已从被告李某手中接过5.4万元赔偿款,双方皆大欢喜并连声道谢。
未按协议履行惹官司
2004年5月9日,利川市居民唐某乘坐李某驾驶的长安车前往本市南坪乡,在318国道1643km+
300m处时,与对方行驶的方圆车相撞,造成一死五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乘车人唐某当即被撞成重伤,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唐某的损伤程度经法院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同年11月8日,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由驾驶员李某赔偿乘车人唐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等共计人民币76666.3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驾驶员李某仅给付了11500元,其余未按协议履行。为此,唐某以驾驶员李某及州内某国有企业为被告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2004年11月8日签订的调解协议,追加某国有企业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法院受理后,由于原告唐某坚持要求被告李某和某国有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国有企业则认为,李某虽为单位职工,但私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系国有企业职工,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唐某造成损害的事实成立,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由被告李某对原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
原告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遂发回重审。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仍然作出了由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唐某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
原告唐某仍然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其母亲也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甚至提出带着残疾儿子到北京上访也要求得公道。
以调解方式达成协议
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后,利川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为平息上访事件,解决原告唐某的赔偿问题,成立了工作专班,深入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家中,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劝导双方互谅,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多方协调沟通,由被告李某积极筹集资金,所在单位全力协助,原告唐某也体谅被告李某没有给付能力的实际困难,最终以调解方式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4万元。
至此,一起久诉久判,四处上访告状的老大难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