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
医院存在过失,患者就诊半年后身亡。而其间,患者的户籍登记由农业人口变更为非农业人口。
患者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参照农业人口标准,还是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患者家属在起诉前和患者身亡前已将其户籍登记变更为城镇居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农妇就诊后病情加重
去年4月5日,巫山县建坪乡瓜瓢村农妇孙某因出现口渴多饮、易饥多食等症状后,到巫山县某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检查发现孙血糖低,遂开了5瓶“消渴丸”叫孙服用。孙按医嘱服用后,在4月9日中午昏迷不醒,即送往该医院进行抢救,经查血糖更低,诊断昏迷原因待查,考虑脑梗塞和低血糖昏迷。而在5月3日,孙的户口由原籍迁往县城与其子同住,即变更为城镇户口。
在治疗期间孙成植物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9月29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孙的病历及处方笺中均未写明服药用法及用量,存在过错;孙的血糖与服用消渴丸有一定关系,孙目前的植物状态及广泛的脑部病变多系脑血管以外梗塞及脑出血所致,低血糖的发生对其病情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0月5日,孙死亡。
医患双方发生户籍之争
事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其中,原告是参照城镇人口标准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即174148元。
根据鉴定结论,医院认为对孙的植物状态及死亡,院方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医院辩称,孙某在就诊时及出现植物状态的初期是农村居民,且实际居住在农村,孙出现植物状态后,其亲属于2006年5月3日将其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有恶意规避现行法律的规定之嫌。因此,孙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其对孙的植物状态及死亡应与其自身的疾病因素承担同等责任。患者在就诊时及出现植物状态的初期,其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在起诉前及孙死亡前,其亲属已将其户籍登记变更为城镇居民,其户口登记卡载明的迁来理由为"久居"。
而医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孙某在城镇"久居"的迁来理由。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综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孙的植物状态及死亡的医疗费106523元、死亡赔偿金174148元等共计31万余元,由医院赔偿156973.2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5000元,合计201973.25元。
与医院已借支的7万元和垫付的医疗费95094.87元抵消后,还应支付368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