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为琐事,少年一刀致人死亡。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王其龙刚满18周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少年刺死醉汉
去年9月9日晚,被害人陈某与几个朋友在万州诗仙路一酒吧喝酒。其间,王其龙到该酒吧找朋友,未果。随后,王便加入到陈某等人这一桌,一起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王、陈等人一道离开酒吧。走出酒吧的大门,陈某提出还要去喝酒,王其龙见状便说看不惯醉酒的人。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王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跳刀捅向陈的右下腹。
王其龙随即逃离现场,而陈某在被朋友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王其龙在逃往云阳的途中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陈系因生前遭受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其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其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解案发时他劝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却骂他,他是一时冲动之下才捅的被害人。其辩护律师也提出,王系出于气愤才伤害被害人的,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审理查明,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有谩骂被告人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以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刚成年酌情从轻判决
被告人王其龙生于1988年3月,而案发时间为2006年9月。因此,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刚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其龙因看不惯他人醉酒,即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刚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并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王其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以被告人王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