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出租房漏水,房东让承租人找来维修工,并委托其转交维修费,结果维修工受伤。究竟谁该为损害后果负责,是转付工资的承租人,还是实际出资的房东?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房东是雇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水管漏水房东同意维修
2005年9月1日,万州某单位将一门面出租给他人开网吧,并约定门面自身建筑、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出租方负责维修。
去年8月8日,网吧老板发现门面顶棚主水管漏水,遂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负责人查看现场后,同意维修该水管,由网吧老板出面找来在附近搞维修的王德生。当时约定,由出租方出资300元,王德生包修好。结果王在维修过程中跌倒在地,头部多处骨折。截至9月12日,已用去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现王仍在治疗中。
随后,王德生就9月12日前的费用将房屋出租方以及网吧老板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焦点一:谁该为事故买单
从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看,水管的维修义务显然在出租单位,而不是网吧老板;且维修费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出租单位。但房屋出租方却辩称,维修工是网吧老板请来的,且300元维修费也是由出租方先交给网吧老板,再由其转交给王德生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门面设施的修缮义务在出租方。尽管维修工是网吧老板找来的,但可以认定,网吧老板的这一行为系代为出租单位履行义务,并非网吧老板的个人行为。维修工的工资多少,最终都是由出租方决定和支付。尽管其委托网吧老板转交工资,但这也是一种委托行为,网吧从中也没有获取利益。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即出租单位。即法院判决本次事故与网吧无关,应该由出租方负责。
焦点二:是雇用还是承揽
伤者王德生是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但房屋出租方却辩称,王在维修过程中,改变了此前商定的维修方案;王的性质应属于承揽关系,双方不存在雇用关系,即不应承担王的损害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而“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情况看,尽管王在维修时改变了约定维修方式,超出授权范围,但王的最终目的是为修好水管,与其应完成的工作有内在联系。因此,王德生维修水管实际上是受房屋出租方的指示和安排,双方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该关系更符合雇员从事雇用活动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为雇用关系。
房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查明王德生在从事雇用活动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房屋出租方作为雇主应对王的损害后果予以赔偿。即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王德生医疗费、护理费等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