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父亲将儿子闲置门面出租,一年后租金成倍增长,儿子遂以年迈父亲擅自将其门面出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前,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热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欢,自愿解除了租赁合同。
房主竟拒收租金
2000年,唐先生在万州百安坝商业街购置了一套近50平米的底层房屋。由于唐先生常年在外务工,该房一直闲置,钥匙由其表兄何某保管。2005年9月10日,唐父与商户廖长近就该房屋签订了长达6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头三年每年年租金为1900元,后三年每年租金为2100元。合同期内,廖有权自行安排包括转让。签订合同当日,廖向唐父交付了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房屋租赁款1900元后,持唐父所出的租金收条,到何某处领取了钥匙。
去年9月,唐先生回到万州。此时,他家房屋附近一大型商场即将开张,房屋租金也成倍增长。唐遂与廖协商解决租房事宜未果,并拒绝接受廖支付的第二年的租金。随后,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判令合同有效
原告诉称,房子产权是他的,其父年老、听力、视力欠佳,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了房屋,所订合同含糊,责、权、利不明确,显失公平,应为无效。请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应予以解除。被告廖长近却辩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无显失公平之处,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一年,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廖长近作为其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三人唐父具有代理权。故一审法院确认唐父与廖长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审调解双方言和
一审宣判后,唐先生不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至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黄文革在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质是为“利”所起。为此,他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当事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主持他们进行调解,且双方当事人均有此意向。
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双方自愿解除2005年9月10日签订的百安坝商业街房屋租赁合同;唐自愿一次性补偿廖长近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