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年仅20岁
“身高1.7米左右,很壮实,三十岁左右,下巴上有少量胡须,特别明显的是右脸下方靠颈部有一颗黑痣。”毒枭冷畅东给与他见过两次面的买家蒋贵荣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殊不知,蒋贵荣到执行死刑都不知道,这个看上去十分老成、做事老练的合作伙伴,当时仅仅20岁。
冷畅东,1980年9月出生在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高明乡一个农民家庭。初中毕业后,冷就到沿海广东一带打工,后逐渐走上吸毒、贩毒的犯罪道路。其间,冷畅东认识了当时来广东玩耍的蒋贵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7月,被告人冷畅东与奉节人蒋贵荣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以每克95元的价格卖给蒋贵荣1000克海洛因的协议。冷畅东遂以15000元的酬劳找到胡友均和何承武,叫两人带1000克海洛因由广东深圳市带回老家大竹县找谭显红,并负责收回95000元毒资。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何二人竟将1000克海洛因分成三包用一个编织袋从深圳带到了大竹。谭显红是蒋贵荣的外侄女婿,于是同年7月14日,胡友均和何承武在大竹县与谭显红会合。次日,由谭显红带胡、何二人到达奉节县,将1000克海洛因交给了蒋贵荣。7月16日,蒋贵荣和何承武等人在当地一家银行,用何承武的身份证给冷畅东电汇了毒资70000元。当日下午,谭显红、胡友均和何承武在蒋贵荣家吸食毒品,结果奉节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谭、胡、何三人当场抓获,并在蒋贵荣住处当场搜出海洛因358克。蒋贵荣当时潜逃了,2003年3月31日被奉节警方抓获归案。
而在2005年,大竹县警方在破获一起贩毒案中发现已潜逃回老家的冷畅东在吸毒,并于同年8月2日决定对冷强制戒毒三个月。9月7日,被告人冷畅东在大竹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间被奉节县公安局逮捕归案。
毒枭竟想无罪释放
在2003年和2004年,蒋贵荣、何承武、谭显红相继被判处死刑,胡友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冷畅东也乘机耍起滑头,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他在法庭上辩解,收到何承武汇款70000元钱,其中50000元是何承武归还给他的借款,另外20000元是何让他转交给他家属的生活费。他不认识蒋贵荣、谭显红,也没有委托何、胡带海洛因,无证据证实蒋贵荣与他有电话联系。因此,要求法院对他宣告无罪。其辩护人也提出,1000克毒品来源不清,不排除系何承武贩卖给蒋贵荣的可能性。现在也无蒋贵荣与冷畅东的电话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蒋、何的供述系孤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请求宣告对冷畅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一审法院对此案综合评析认为,经审查,蒋贵荣在供述时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冷畅东的面部、身体特征,该描述与冷的特征完全吻合;而谭显红对冷进行了准确的指认。因此,被告人冷畅东辩解不认识蒋贵荣、谭显红的理由不能成立。蒋贵荣、何承武、谭显红和胡友均四人对联系购买、运输、交接毒品、汇毒资等各个贩毒环节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对毒品的上家来源一致指向冷畅东,并还有大量的物证、人证等。因此,被告人冷畅东辩解他所收到的70000元并非毒资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同时,辩护人提出的“不排除系何承武贩卖给蒋贵荣的可能性”的辩护意见,仅仅是辩护人的一种假设,并无相关证据支持,故也不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冷畅东否认贩卖毒品海洛因1000克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冷畅东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予以确认。即被告人冷畅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与他人进行毒品海洛因1000克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冷畅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高院维持原判决
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冷畅东不服,向市高院上诉。被告人冷畅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冷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何承武汇款给他只是归还5万元借款及让他转交2万元给何的家属。其辩护人还提出,蒋贵荣供述在2002年底,在大竹县海丰酒店冷畅东给他留的手机号码。因此,蒋贵荣不可能在2001年7月用电话与冷畅东联系购毒。因此,原判认定冷畅东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就在冷上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也提起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冷畅东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轻。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针对被告人冷畅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何给冷汇款7万元仅仅是归还欠款及让冷转交何的家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市高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情况看,蒋贵荣、胡友均、何承武、谭显红均能证实给冷畅东汇款7万元是支付的部分购毒款,而非何承武归还的欠款。四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款性质是蒋贵荣的购毒款,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而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手机联系一事,法院查明,谭显红证实2001年6月,蒋贵荣为做毒品生意而向他要冷畅东的电话号码;而蒋贵荣对2001年7月电话同冷畅东联系购买毒品的供述稳定。而对于蒋贵荣曾供述2002年底在大竹海丰酒店冷畅东留给他手机号码,该供述中并未说该号码就是他2001年7月与冷畅东联系购买毒品时的号码,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之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市高院还查明,共同作案人胡友均、何承武指认系受冷畅东指使携带1000克海洛因来渝贩卖;谭显红指认是冷畅东指使胡、何二人携带1000克海洛因贩卖给蒋贵荣;蒋贵荣指认是冷畅东贩卖给他1000克海洛因。几名共同作案人对冷畅东贩卖1000克海洛因以及向冷畅东汇去7万元购毒款等情节的供述稳定,且能相互印证,银行的相关书证亦能证实冷畅东收到何承武汇款7万元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锁链。原判决认定冷畅东贩卖1000克海洛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冷畅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冷畅东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针对抗诉机关提出冷畅东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原判量刑轻的意见。法院认为,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冷畅东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冷畅东判处的刑罚适当,故对抗诉机关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市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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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两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