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司机过失将一农民工撞死,其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村民标准进行赔偿?1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即维持万州区法院作出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判决。
据悉,此案是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后,库区首次参照该指导意见作出的判决。
事件回放:乱倒土撞死看守
2006年7月8日,被告人崔坤堂将一车泥土倾倒在万州牌楼幸福桥工地时,被工地看守人员郎兴全、赵太胜发现,并要求崔将所倒泥土拉走。双方发生争执,但崔未将泥土清走。当日下午7时许,崔再次到幸福桥工地倒土时,郎、赵二人随即赶来,站在车前10多米处拦截。崔欲摆脱二人继续驾车前行,当车接近赵太胜站的位置时,崔将车向左打方向欲迈开赵,结果致赵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坤堂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提起公诉。事后还查明,肇事车挂靠在万州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崔坤堂夫妇。为此,死者家属同时将运输公司以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余元。
争议焦点:参照哪种标准赔偿
死者赵太胜家住万州牌楼街道石峰村6社,户籍登记为农业人口。但死者家属却提出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折算过来即是204880元。其代理人扈力律师称,理由有二:一是去年6月18日,万州国土局发布通告,将赵所在村社列为拟征对象,并于同年8月7日正式将该社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赵于2005年4月起,便在万州路桥总公司汽车渡口引道项目部上班,月工资1000元。即赵在城市务工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因此,参照相关规定,但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
在庭审中,运输公司和车主均不赞成这一观点,认为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被害人的户籍资料即农村村民来对待。
判决结果:按城镇人标准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坤堂驾车时,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一审承办法官严学万称,死者是在身亡后,其所居住地才被征用。因此,赵太胜生前虽有国土部门的拟征土地通告,但毕竟未正式实施,故不能因此认定赵的身份情况发生改变。但被害人赵太胜在万州城区持续务工在一年以上,其务工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居住地位于万州城郊结合处。按照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05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故一审判决,由车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37567.27元。运输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1月24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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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在处理类似事故中,仅因户籍登记地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方式,对于户籍在农村,但已进入城市居住、工作的群体而言,再按照农村村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为此,去年市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