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1月22日,曾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忠县医疗纠纷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医院赔偿王朝珍医疗费等69845元。
10年前,一骨折手术,因为医院的过失,造成忠县汝溪镇马河村的王朝珍留下8级伤残。2005年9月,国家司法部鉴定中心作出终局鉴定:医院在对王朝珍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过失,该过失与王朝珍目前的左下肢短缩、左膝关节僵直、活动受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据此,忠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69845元。
但王朝珍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项目和参照的赔偿标准正确;原审判决按照鉴定意见,由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患者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接手此案,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市二中院审监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徐家清向记者坦言。
“从内心来讲,我们也同情老周家的遭遇,他这种执着的精神确实令人感动。”徐法官称,但法院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损害医院的权益。上诉人上诉理由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认为“原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本案不妥,应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赔偿费用”。如果按后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将成倍增长。对此,徐法官解释称,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已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本案系再审,故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赔偿项目和医疗过错发生时的标准进行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