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四楼漏下的水,让三楼受损。诉讼中,四楼却举证———我也是受害者,自家房顶也被楼上的漏水损坏。因此,四楼认为“罪魁祸首”在于五楼,自己应免责。
四楼对三楼的损害后果能否免赔?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四楼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房屋也有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不能证明其房屋本身不漏水。故应对三楼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韩建荣、唐书蓉同住忠县政法委综合楼,唐住3-1室,韩住4-1室,系上、下邻居。2005年8月25日,唐家主卧、主卫、饭厅等屋顶出现大量漏水,装潢及部分家具受到损坏。
后经权威部门鉴定,损失修复价值为3450元。
出现漏水后,唐遂向楼长及政法委干部胡某报告,要求查明漏水原因。楼长一行现场查看后认为,唐家进水是楼上住户韩家漏水形成。
唐遂找楼上的韩家索赔,但韩认为楼下进水并非由他家造成。
因此,在多次调解未果后,唐诉至法院。
祸水到底来自哪楼
作为被告的韩家也提出要求,对原告房屋渗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后与全国多家鉴定机构联系,但因原告房屋漏水已整修,缺乏漏水原因鉴定条件,鉴定单位均作出“不能鉴定"的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证词等证据,能证实其住房进水并导致房屋装潢及家具受损是被告房屋漏水形成。
而被告主张是其他原因所致,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同时,被告就原告房屋进水原因提出鉴定申请,但未能鉴定,应视为被告举证不力。故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修复价值3450元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韩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韩认为,唐家受损属实,但不是他家造成。“我也是受害者,真正的侵权人是五楼住户。”韩还提供了其房屋受损的照片及相关证人的证实材料。因此,他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举证不力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的情况与一审无异。
市二中院认为,唐书蓉主张其损失是由韩家漏水所致,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同时,韩也认可水是从其四楼浸下去的客观事实;即唐已完成其举证责任。现韩主张唐家的水不是他家漏的,而是五楼住户漏的。对此,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韩提供了自家将暗水管道改为明水管道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能排除其房屋仍存在漏水的可能性。另外,韩提供其房屋受到损坏的照片,该证据只能证明其房屋也有可能受到他人损害,但不能证明其房屋本身不漏水。
故二审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损失是他人造成、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