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医院在手术中,将患者的右侧睾丸切除。为此,75岁的兰大爷(化名)为讨性福权,毅然将医院告上法庭。1月17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88元。
意外:睾丸被切除
去年8月10日,万州区龙沙镇的兰大爷因患“右嵌顿性斜疝”到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
在治疗中,医院在给兰大爷行右侧嵌顿性斜疝复位修补术时,未经其同意,将其右侧睾丸切除。
后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大爷右侧睾丸缺失的伤(病)残程度系10级。
虽然年岁已高,但兰大爷对此结局依然气愤不已。他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给他在生理和心理上造成极大损害,使其终身残疾。兰大爷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
鉴定:医院有过失
医院称,原告在该院治疗是事实。当时在手术时发现原告睾丸坏死,但原告已被麻醉,医院当时告知了原告的子女,因此作了切除手术。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庭审查明,无证据证明医院当时切除被告睾丸是告知了兰的亲属并征得同意。因此,对医院的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庭审中,医院还要求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其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随后,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医院在对兰的手术中,将患者右侧睾丸切除,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该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医院“买单”
根据以上两个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双方并无较大分歧。
本案最具争议的,当属原告提出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尽管原告年过7旬,但其配偶仍然健在,人之本能欲望对‘性福’的需求仍不泯灭,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原告提出的这一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的代理律师韩德禄认为,侵权人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仅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还应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
针对这一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右侧睾丸切除,给原告的精神带来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当,法院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
最后,万州区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