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
1月15日,震惊城口的“8·2特大毒鱼案”一审宣判。城口法院以被告人奚光华、奚中凯和王永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徒刑。
三件农药毒死自家鱼
去年2月27日,城口县下岗工人奚光华与该县渔政部门达成协议,即城口任河修齐河段12公里的管护权由其行使。3月12日,奚正式对该河段渔业资源行使管护权,并雇请了18人,至案发共投入14万余元。在奚管护期间,附近村民常用非法方式在该河段捕鱼,管护员制止,反遭对方侮辱甚至殴打。奚多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加大渔政管理力度,结果收效甚微。
无奈之下,奚便产生毒死自家鱼,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念头。8月2日凌晨,奚光华叫上侄子奚中凯以及王永保带上3件(50瓶/件)甲氰菊脂乳油(灭扫利)农药,倒入任河。当地农业局评估报告显示,此投毒事件致使修齐河段近10公里的野生鱼类大量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4万余元。另外,造成受害河段水域水生动物几乎死亡殆尽,生态环境的破坏难以估计。且造成下游取水的自来水厂停水两天。经鉴定,该药对鱼类有剧毒,对人体健康没有影响。
案发后,奚光华投案自首,奚中凯、王永保被抓获。
以何罪起诉颇费思量
奚光华的“自残”行为,让人不可思议,类似情况几乎是闻所未闻。而当地检察机关在对奚光华等人批准逮捕前,也感到非常棘手。究竟以何罪批捕?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而奚为减少管护难度,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规定,采取投毒的禁用方法让鱼大面积死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有观点认为,奚承包河段,本应细心经营,却采取毒鱼手段,因此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有人认为应属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奚明知农药倒入河中,会致水域污染。但其在主观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客观方面造成自来水厂关停的严重后果。
最后,公诉机关认为:奚光华、奚中凯、王永保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规定,采用毒鱼捕捞水产品,导致任河部分河段的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更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特征。最后,公诉机关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奚光华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奚中凯、王永保系从犯。且三被告人均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主观恶性不大获缓刑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奚光华的辩护人提出,奚光华等人的行为虽触犯刑法,但事出有因,他是被迫才做出毒鱼的行为。奚光华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到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同时,奚还诚恳表示愿意自己投资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考虑对被告人奚光华适用缓刑。被告人奚中凯、王永保提出,实施犯罪行为是服从奚光华的指派,并起协助作用,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光华在承包河段渔业管护困难中,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伙同被告人奚中凯、王永保,违法采用毒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针对被告人奚光华提出,投毒是迫于无奈,且认为灭扫利系中等毒性杀虫剂,才将其投入河中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从客观上存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被告人可用违法犯罪行为来引起政府重视。故对被告人奚光华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这可证明被告人奚光华的主观恶性不大,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奚光华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为保护国家水产资源不受非法侵害,法院以被告人奚光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奚中凯、王永保因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