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打官司发现被告是一审法院办公大楼的建筑商,该法院是否因此要回避?日前,市二中院对此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原判恰当,依法应予维持。
“三无”车碾死8龄童
2005年12月17日,8岁的郑某骑自行车通过开县人民路时,被一编号为“九建司6号工程车”的货车当场撞死。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事后,开县交警部门查明,肇事车系本县谢庆勇所有及驾驶,当时该车在开县九建司工地运输土石方。谢此前已被吊销驾驶证,该车也无行驶证和车牌。交警认定,事故由谢操作不当所致,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死者父母遂要求谢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谢和妻子却在位于开县新城的集资房里失踪。郑某的父母随后将谢夫妇二人及开县九建司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偿。
要求一审法院回避
开县法院一审认为,谢庆勇等多名司机自带车辆,为开县九建司清运土石方,九建司每车支付15元费用。谢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不受九建司支配,因此双方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关系,不具有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九建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同时,九建司对承运方的相关证照无约定或法定审查义务;其为承运人谢庆勇制发工程车编号单,也不够成对郑某侵权。九建司不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而由谢庆勇夫妻共同承担。即判决,郑某的死亡赔偿金等21万余元,由谢夫妇共同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郑某父母不服,上诉称九建司与谢庆勇之间实质是雇佣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九建司是开县法院办公楼的建设施工单位,开县法院应当回避本案的审理。
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审判长、市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兰光华称,九建司与谢庆勇之间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关系。九建司对参运车辆编号,仅是为规范工地秩序而采取的措施,车辆权属并不因此改变。谢庆勇违法经营车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针对上诉人提出,九建司为开县法院建设办公大楼,开县法院应回避的上诉意见。市二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对此未提出异议,且这并非回避的法定条件。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市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考虑到上诉人的特殊情况,市二中院还免收了其7510元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为确保判决执行到位,目前开县法院执行局已将谢庆勇夫妇的房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