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或许你会认为那是鸡蛋碰石头!但这起发生在梁平的交通事故却让人大跌眼镜———骑自行车的老汉只受轻伤,摩托车驾驶员却丢了性命。
为此,死者家属将骑自行车的老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但日前重庆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却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事件: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2005年7月21日,梁平青年余尊友驾驶一辆无牌号的两轮摩托车从该县新盛开往邻县开江。当天7时许,余行至渝巫路236公里处时,与迎面由70岁的老人唐升鹏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余尊友当场死亡、唐升鹏轻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查明余属无证驾驶,且违反交通标线行驶。因此,交警认定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升鹏负次要责任。而记者获悉,当时两车相撞,余的摩托车倾倒在碎石路面上向前滑行了约20米才停下来。余因此被路上的碎石擦得血肉模糊,其死亡主要是因为颅内受伤引起。
一审判决:骑车老汉赔钱
尽管自己也受了伤,但考虑到对方死了人,唐升鹏便自行负担了自己的医疗费。但事情并没有结束。2006年夏,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死者家属将唐升鹏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而原告方提供的诉讼请求显示,整个事故的损害后果为9.6万余元。
梁平法院一审认为,余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且违反交通标线行驶,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唐升鹏未注意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唐升鹏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一直都觉得自己很冤屈的唐升鹏,在一审宣判后立即提起了上诉。其代理律师称,根据他事后调查的情况看,当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有瑕疵。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市二中院二审查明,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中的路段,因施工需要占用非机动车道。因此,唐升鹏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情况下,借用同向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唐升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的依据不足。该责任认定不能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唐主张不承担事故及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市二中院认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判决应予以改判,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