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1月9日,重庆市高院公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告知”、“判后会见”、“监管建议书”等制度征求意见稿。据悉,2007年重庆将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庭审可向被害人发问
记者了解到,“庭前告知”制度规范了告知程序,开庭前要向未成年人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载明案件审理中享有的权利。市高院刑二庭庭长卢君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不仅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还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经审判长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还可直接询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法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不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参与法庭教育。
庭审后准许亲属会见
“全国法院每年判处7万余名未成年罪犯,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家庭受到影响!”2006年12月27日,在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暨少年法庭工作会上,市高院副院长李元鹤心情沉重,称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百利而无一害。2007年,全市法院将实行“判后会见”制度,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庭审后或宣判完毕,在押送看守所以前准许近亲属会见。
在开庭以前,近亲属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和身份证。在法院设立的“会见室”内,除了恶性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戴戒具,最长不超过半小时。会见一对一进行,有多名亲属要求会见的,只能选出代表,严禁同时会见,共同犯罪中多名犯罪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的,实行轮候单独会见。
会见时,允许教育、感化、情感交流,必须有两名司法警察到场,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可在场维护秩序。
少年法庭转向综合审判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各地都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卢庭长称,虽然尚存争议,但对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1998年以来,全市5个中院和40个基层法院均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在审判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各级法院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教育。据悉,少年法庭还将转向综合性案件审判,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