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怕出安全事故,将房屋包给小工头承建时,特支付100元安全费。结果建房中还是出了人命,业主是否还要为事故买单?日前,忠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业主审查不严,将房屋交给没有资质的人承建,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建房倒塌砸死人
2006年1月,忠县新立镇人赵洪权建新房。赵与当地的小包工头谢宝明签订了《建房合同》,约定赵提供材料,谢提供工具;谢按赵的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地平35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双方还特别约定,安全由谢负责,出了安全事故赵不负任何责任。赵还专门支付了100元安全费。
施工中,谢宝明雇请了当地人唐兆于等参与建房。当年5月26日下午,该在建房屋倒塌,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谢宝明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施工工序不当是导致本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赵洪权没有设计施工图纸等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事发后,谢逃逸。同时,在当年6月29日,当地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内容为:赵赔偿死者方各项损失1.5万元,其余3万元由谢宝明赔偿。死者家属在领取赵支付的赔偿款后,签字承诺“以后不再追究赵洪权的任何责任。”
法院确认业主担责
因谢的赔偿不到位,死者家属将谢和赵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被告赵洪权觉得很冤屈。其辩称,他与谢签了合同,并支付了建房安全费,约定安全由谢负责。因此,唐的死亡后果,应由谢承担。谢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谢、赵的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特点。即谢宝明是承揽人。谢雇请唐并支付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特点。谢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却以施工人员名义为他人建房,违反相关规定。故赵、谢所签《建房合同》无效。谢作为承揽人应对承揽风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谢作为雇用人,应对受雇人的人身安全承担民事责任。故唐的身亡,谢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赵洪权作为业主,对承揽人有选任之责,但却疏于审查,与无资质的谢签订合同;且违反相关规定,在缺乏规范图纸的情况下草率建房。故赵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协议予以认可
被告赵洪权认为,事发后他已按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向死者方支付了1.5万元。即便他在事故中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再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与被告赵洪权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他们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接受赵洪权依协议支付的1.5万元赔偿款,视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同时也表明原告自愿放弃赵洪权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故赵洪权可因该调解协议,而对其他赔偿责任免除给付之责。即原告要求赵洪权继续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但由于谢宝明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表明原告与谢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故该协议的内容不能及时通知被告谢宝明。谢的赔偿责任不能因协议上载明的3万元而确定。最后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谢宝明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计5万余元。